第 68 條


 
有些噪音或行為不屬於環保局管, 譬如人或寵物的聲音,
有些孩子們喜歡聚集於不該去的地方, 那不只是孩子們的錯!
這在我們的"社會秩序維護法"下都有罰則, 執行單位為警察局.
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:
一、無正當理由,於公共場所、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。
二、藉端滋擾住戶、工廠、公司行號、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。
三、強買、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。






第 70 條 
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:
一、畜養危險動物,影響鄰居安全者。
二、畜養之危險動物,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、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。
三、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。






第 72 條 
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:
一、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酗酒滋事、謾罵喧鬧,不聽禁止者

二、無正當理由,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。
三、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,妨害公眾安寧者。






第 77 條 
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,縱容兒童、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,而不
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,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;其情節重大或再次
違反者,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。






第 84 條 
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,賭博財物者,處新臺幣九
千元以下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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