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68 條 | 有些噪音或行為不屬於環保局管, 譬如人或寵物的聲音, 有些孩子們喜歡聚集於不該去的地方, 那不只是孩子們的錯! 這在我們的"社會秩序維護法"下都有罰則, 執行單位為警察局.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: |
第 70 條 |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: |
第 72 條 |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: |
第 77 條 |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,縱容兒童、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,而不 |
第 84 條 |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,賭博財物者,處新臺幣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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